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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
会第八届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海澜之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确定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 10 点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新路
8 号海澜之家 1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立宸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109,843,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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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9,369,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473,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3,425,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6%;反对 6,417,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
公司对议案一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
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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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周宇斌律师、沈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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