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澜之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F、27F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澜之家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
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
告》,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和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新路 8 号
海澜之家 1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汤勇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记名
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 4,861,690 张,占未偿还的公司债
券总张数的 16.4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债券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72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99.42%;反对 27,97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58%;弃
权 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会议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会议规则》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
票的程序均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周宇斌律师、王恺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周宇斌




                                        王   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