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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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澜之家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
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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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
告》,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和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新路 8 号
海澜之家 1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汤勇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记名
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 4,861,690 张,占未偿还的公司债
券总张数的 16.4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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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债券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72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99.42%;反对 27,97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58%;弃
权 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会议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会议规则》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
票的程序均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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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周宇斌律师、王恺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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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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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周宇斌
王 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