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具体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
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以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应承担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附件:
1、《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表》
3、《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1: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报送单位(部门)名称: 登记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本人
知情人 证件类型 知悉内幕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
序号 /名称 /部门 联系电话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签署 登记时间
身份 及证件号码 信息时间 名称 信息地点
(注 2) 及职务 (注 3) (注 4) (注 5)
报送人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报送人/报送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送单位(部门)盖章:
说明事项: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
附件 2: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姓名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情人 证件类型 知悉内幕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序号 /名称 /部门 联系电话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登记时间
身份 及证件号码 信息时间 名称 信息地点 (注 5)
(注 2) 及职务 (注 3) (注 4)
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简称:海澜之家 公司代码:600398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长签名:
说明事项: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简称:海澜之家 公司代码:600398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