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
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
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四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管理。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对象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该部门、该公司相
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各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
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
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核的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定期报告定稿文件经董事长签批
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人员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
履行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将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批后
的重大信息临时公告的定稿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但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特别需要注
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经理(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
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的规定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
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
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
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
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