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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
部门及子公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