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7-05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7-044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9,800 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 1.96 亿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
中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因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
司持有 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未按《股
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向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
措施,累计涉诉金额 1.96 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1 号)、《关于涉
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2 号)。
唐山中院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就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提起的诉讼做出
一审判决。被告五彩矿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
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截至目前公司尚
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6-066 号)、《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0 号)。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6)冀 02 民初 272 号《民
事判决书》,对公司 2016 年 7 月 15 日提起的诉讼做出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限对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
司持有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 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531,800 元,由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
法处理本次纠纷。
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青海五彩碱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继续督促青海
五彩碱业持续提升经营效率、积极寻求和把握市场机会,继续提高盈利能力,随
着青海五彩碱业现金流的逐渐好转,其将偿还公司代偿资金。
青海五彩碱业的银团贷款将于 2017 年 12 月到期,目前贷款余额为 1.97 亿
元。如果未来青海五彩碱业仍难以偿还贷款,五彩矿业不履行反担保义务,青海
五彩碱业无法取得后续融资,相关贷款到期,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有关约
定,公司仍将存在继续为青海五彩碱业承担代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的保证责任
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 02 民初 27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