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08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第七届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我们在对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
操守等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2、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七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郑瑞志、邓文胜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