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9-27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38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 25,970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2019 年 9 月 25 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提起的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案
做出二审终审判决,该案涉诉金额为 25,970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就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的三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 25,970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对五彩矿
业提起诉讼。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8)冀 02 民初 224 号《民
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至该 9,80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至该 9,80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6,37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至该 6,37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9,63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 164,631.5 元,由被告青海五
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件的起诉、受理、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2 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2 号)。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被告五彩矿业对唐山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
诉。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2019)冀民终 44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 02 民初 224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9,63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4,631.5 元,由唐山
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631.5 元,由唐山三友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河北省高院对本次诉讼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已审理终结,公司将依法
执行判决结果。
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唐山中院提起的涉
诉金额为 6,592.15 万元的诉讼,河北省高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目前唐
山中院已执行立案;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提起的涉诉金额为 6,592.15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已被受理,目前尚未开
庭审理。
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院(2019)冀民终 44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