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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4-0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唐山三友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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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公司应当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重要信息的档案或数据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
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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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并经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时限按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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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
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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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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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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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
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
漏。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由于工作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任何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
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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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应报告信息范围遵从《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
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联络人报告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联络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联络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组织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
相关披露文件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
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
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
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七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直通车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
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
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
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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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执行。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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