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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0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唐山三友
化工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
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查和提交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的议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成人员由提名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提出候选名单或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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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规模构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
照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名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日前十日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举行,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工程师、总经济师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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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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