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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16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3 月 15 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八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河北省国有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法》(冀国资字〔20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对照表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的活动。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
                                      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
                                      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在完善
                                      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完善权责法
                                      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
                                      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提高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
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现
增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公司和    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调市场需求导
股东获得最佳收益。                    向、客户需求导向,加快形成反应灵敏、
                                      运行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化经营机
                                      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使公司和股东
                                      获得最佳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照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平等协商,充分
                                       沟通,互利互信,同股同权,依法依规
                                       确定各治理主体责权利,维护各方股东
                                       权利、履行职责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计划;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计划;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 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     务所作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的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总资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途事项;
    (十六)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批准因第二十六条第      持股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七)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因第二十七条第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定的其他事项。
代为行使,但股东大会已经就上述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做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人具体办理相关条款工作的除外。        代为行使,但股东大会已经就上述事项
                                      做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具体办理相关条款工作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担保;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方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第九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监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名单上列明候选人提出人。       大会表决,名单上列明候选人提出人。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股
东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由股     东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由股
东提出。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东提出。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有关提名     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有关提名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候选人的简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或董事会提出的候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或董事会提出的候
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     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提交董事会。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提交董事会。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应在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应在
股东大会上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提       股东大会上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提
供其提出的候选人以及股东提出的候       供其提出的候选人以及股东提出的候
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由           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由
公司工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其简     公司工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其简
历和基本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历和基本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公司工会应当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提     生。公司工会应当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       提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
况。                                   情况。
    更换董事、监事的程序同上述。             更换董事、监事的程序同上述。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
制。                                   工代表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用累积投票制。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
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唐山三友化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
    第一百零四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备及经费保障。公司党委原则上设立党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建工作部、组织部、纪委、工会等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
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同级部门平       子成员为 5 至 9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
均编制的原则进行配备。党建工作经       书记 1 至 2 人、纪委书记 1 人。
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党委原则上
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设立党建工作部、组织部、纪委、工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      团委等机构。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     同级部门平均编制的原则进行配备。党
责。                                   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前列支。
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把
省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负
要工作部署。                           责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支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     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贯彻
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     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党委决定以
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下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监
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
营管理事项、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     署、省委工作安排以及省国资委党委决
拔任用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议的重大举措;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四)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
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部管理权限,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方面的重要事项;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
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
    第一百零六条 党委研究讨论重        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大问题的运行机制。企业党委要按照           (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     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明确党     面的重要事项;
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做到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
简便易行、运转高效。                   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
                                       神,持续整治“四风”,一体推进不敢
                                       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
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
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大
事项。
    以上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
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以及省委、省
政府工作安排;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
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
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
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
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
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
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内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
内部风险管理等重大风险管控事项;
    (五)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
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
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六)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
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
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
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
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九)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符合党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贯彻党中
                                      央、省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全省发
                                      展战略;应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
                                      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制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
                                      相统一,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
                                      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董事会
                                      会议前沟通时,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分
                                      歧的一般应当暂缓上会。对暂缓上会或
                                      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当
                                      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
                                      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
                                      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反复沟通仍难
                                      以达成共识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或者省国资委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
                                      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
                                      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配备专
                                      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
                                      记一般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经理层成员与党委
                                      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符合条件
                                      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
                                      党委领导班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监控,规避公司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实、准确、完整;                      及时如实向股东报告公司关系资本运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股东的知情权。
行使职权;                                  (五)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实、准确、完整;
                                            (六)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有以下特别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有以下特别
职权:                                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报告;
师事务所;                                  2、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所;
会;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4、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4、提议召开董事会;
机构;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6 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应
                                      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
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5、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高于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借款             6、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效措施回收欠款;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配预案的;                              重大事项;
    6、当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向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
东权益的事项;                          方案;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            删除
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负责定战
列职权:                                略、做决策、防风险,对股东大会负责,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方案;                                       (三) 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决算方案;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八)决定因第二十六条第(三)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司形式的方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 决定因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九)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 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一)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易以及办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章程具体条款等事宜。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办理增加或减少注
设置;                               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条款等事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宜;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设置;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项;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绩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八) 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政策的方案;                              (十八)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 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 政策的方案;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门委员会的运作。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批准。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涉及总金额不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单项金额不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涉及总金额不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单项金额不
    除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保外,公司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董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对
事会批准。                           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公
    公司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     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外担保及对外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捐赠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事项。《对
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对外捐赠管理办
                                     法(试行)》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理                          第七章 经理层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理层负
                                     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
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一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
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三年,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连
                                     聘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高级管理人员
                                     可提前辞职,具体程序按照聘任合同相
                                     关约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
                                     业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责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
                                     理,公司应科学制定契约目标,坚持刚
                                     性兑付薪酬、严格考核退出等基本原
                                     则,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其进行考核评
                                     价及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
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担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任监事 4 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3 人, 担任监事 4 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3 人,
监事会设主席即监事会召集人 1 人。监 监事会设主席即监事会召集人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在原第八章“监事会”后新增第九
                                     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
                                     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
                                     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
                                     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实施员工
                                     劳动合同制,依法自主决定劳动用工,
                                     享有依法自行招聘和依法辞退员工的
                                     权利。通过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
                                     聘竞聘、全员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建
                                     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
                                       酬分配制度和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中
                                       长期激励机制。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经审
                                       议批准后施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和审计                                 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实行企业会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执行企业会计
计制度。                               准则。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            删除
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
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利润分配表;
    (4) 现金流量表;
    (5)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
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九十二条 季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二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
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 派员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
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
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
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并在公司确定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
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所。                                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新增第四节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法
                                    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
                                    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
                                    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
                                    理。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
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在指定报刊上以公告方式进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行;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以
(一)、(二)、(四)任何一种方式发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出或者传真    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出或者传真、邮
方式进行。                          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    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出或传真、邮
式进行。                            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或自邮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寄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公司以电话方式确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认收到,传真传出日为送达日期。              式送出的,公司以电话方式确认收到,
                                            传真传出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河北省唐山市          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河北省唐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
文版本章程为准。                            文版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数。                                        不含本数。
    因本次修改有新增章节和条款,故对后续各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调整顺延。
除以上主要条款修订外,公司结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新规要求
对《公司章程》全文进行了全面梳理,部分仅修订表述的条款未全部在对照表中
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