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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2022-03-16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筹融资行为,防范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保障生产
 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筹融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
 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
 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
 而陷入困境。
     第二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遵从金融机构
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用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贷款
的借入和归还工作,避免贷款逾期、拖欠利息及罚息的发生。
    第六条   筹融资事项和额度的批准权限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年度财务预算,制订公司年度筹融
资计划。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由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在此范围内签批办理。
    超出年度筹融资计划的融资事项或额度,按照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融资合同或相关协议,需经融资
部、财务中心主任、总会计师、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法
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   各子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须列入公司年度筹
融资计划。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筹融资管
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