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2022-03-16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监管,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企
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对外捐
赠管理暂行规定》(冀国资〔2020〕3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应根
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规章制度,并
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公司实施对外捐赠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
捐赠批准程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捐赠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型为: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
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
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
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
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份和债权、国家
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
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
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
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
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地
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
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
为捐赠对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股份拥有的资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
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
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九条 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合
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预算范围内的每项捐赠支出应
严格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公司年初要编制年度捐赠专项预算
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
进度等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
要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除国家、河北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有特殊
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年度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
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升高、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同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
对外捐赠规模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的 50%执行。公司资不抵
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一般不得安
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二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
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执行如
下审批程序:
(一)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的捐赠事项,由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元(含)
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捐赠事项,由股东大会
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以内的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根
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
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
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对外捐赠事项履行
审批程序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子公司对外捐赠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 10 万元及以下捐赠事项实行报告
制度,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办理捐赠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子公司报公司审核,
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一)一次性捐赠财产价值超过 10 万元的;
(二)对同一对象连续进行三年以上捐赠的;
(三)河北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
第十七条 公司有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事项,应提交以
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
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对外捐赠事项审核表;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紧急安排超出预算范围但在最
高限额内对外捐赠支出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先行
捐赠,事后及时履行必要审核报备手续。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
强化对外捐赠事项的全程管控,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
的后续追踪,要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或审
计,确保捐赠资金使用安全、管理精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
捐赠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监
督与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公
司报告审核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借对外捐赠为名以权谋私、
假公济私、转移财产的,以及未按本规定程序对外捐赠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将责令追回资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附件:对外捐赠审核表
附件
对外捐赠审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捐赠事项内容
(主要包括捐
赠对象、事由、
金额、捐赠形
式)
本次捐赠金额
本年度企业
累计捐赠额
总经理办公会
或董事会决议
(时间及意见)
□备案 □ 审批
公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