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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电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2-12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 临-07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49,878,380.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
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
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关于
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40)进行了披露。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
(2019)湘 03 民初 135 号和(2019)湘 03 民初 13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
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序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元)   目前进展情况

号

1    (2019)   湘潭市中级   湘电国际    上海煦霖   信用证欺   27,199,957.68    一 审 已经送达民

     湘 03 民   人民法院     贸易有限    国际贸易   诈纠纷                      事判决书;民事判
    初 135 号                公司       有限公司                              决书尚未生效

2   (2019)    湘潭市中级   湘电国际   上海煦霖   信用证欺   22,678,423.04   一 审 已经送达民

    湘 03 民    人民法院     贸易有限   国际贸易   诈纠纷                     事判决书;民事判

    初 136 号                公司       有限公司                              决书尚未生效

    合计                                                      49,878,380.72

     案件序号 1
     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7 月 10 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
码:DCP0433201900019)项下款项 27,199,957.68 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
     案件序号 2
     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7 月 10 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
码:DCP0433201900001)项下款项 22,678,423.04 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
     上述两个案件已庭审完结,现已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案件序号 1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18XL-XD121705。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 5,396.817 吨,
合同总金额为 33,999,947.1 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 180 天国内信用证,
价值为 27,199,957.68 元人民币。
     2019 年 5 月 23 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
的货物。原告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
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 年 5 月 28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
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
27,199,957.68 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
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1)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
码:DCP0433201800019)项下的款项 27,199,957.6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 2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19XL-XD0103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 5,062.148 吨,
合同总金额为 28,348,028.8 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
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 180 天国内信用证,价
值为 22,678,423.04 元人民币。
    2019 年 5 月 23 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
的货物。原告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
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 年 5 月 28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
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
22,678,423.04 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
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
DCP0433201900001)项下的款项 22,678,423.04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案件序号 1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77,780 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序号 2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55,192 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
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3 民初 135 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3 民初 13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