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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22-01-18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2 临-00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孙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995.1844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针对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与湘电(上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
     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9 日分别就涉及诉
     讼情况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告编号:2020
     临-103、2021 临-001、2021 临-007)。2022 年 1 月 14 日,湘电上海国贸收到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983 号),现将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被起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案由
                                            诉方              (万元)        情况
 1     (2021)     广东省高   深圳前海    湘电(上    买卖   5995.18448   一审裁定驳
       粤民终   级人民法    中贸通供   海)国际   合同                  回原告的起
       983 号       院      应链管理   贸易有     纠纷                  诉,二审维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持原裁定。
合计                                                     5995.1844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开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 171 号 3 幢 3 层 343 室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婧,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2、案件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深圳前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诉称:2019

   年 4 月 4 日,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深

   圳前海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4995.18448 万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

   务,深圳前海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4、原告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

   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 4861、单价:5200 元、总金额 4995.18448 万元);

        ②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4995.18448 万元,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

产生的其他费用。

    (2)一审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其与被告湘电上海国贸 2019 年 4 月 4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

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判令湘电上海国贸返还深圳前海货款 4995.18448 万元,

并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

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前海的起诉,深圳前海在上诉期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经下达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

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