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药集团:中审众环关于昆药集团2018年内控审计报告2019-03-23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19)160049 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昆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
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
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昆药集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昆药集团董事会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所述,昆药集团子公司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本期新收购了红河州佳宇药业有限公
司 60%的股权,并将该公司纳入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
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未包含在本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范围内。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荣举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亚静
中国武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