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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药集团: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售解除的法律意见2020-11-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4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6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9
四、结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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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释    义

昆药集团、公司               指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                   指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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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

致: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昆药集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文
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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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报材料一同上报,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的提供
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预案》等预案。公司八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案》、《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独立董事就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
网站(OA 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八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和八届二十四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
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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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五)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八届五十四次董事会和八届二十八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关于取消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并注销该部分公司已回购股份的预案》。因公司不存在拟进
行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故不实施预留股份的授予并已相应注销。
    (六)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七)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七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
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预案发表了意见。
    (八)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并
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预案》。
    (九)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手续。
    (十)2020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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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职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预案发表了意
见。
    (十一)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二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
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议案发表了
意见。
    (十三)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四
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昆药集团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关披露程序以及向上交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解除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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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应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应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应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日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拟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届满,在相应的解除限售时间内,
该等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申请解除限售其所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量 30%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审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报 告 》 ( 众 环 审 字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160017 号 )以及《昆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2020]160020 号 )并经本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律师对公司公开披露信
                                                           息进行核查,公司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根据公司提供说明,激励对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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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审计
 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7%;以 2016 年营业收入      报 告 》 ( 众 环 审 字
 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9%。                  [2020]160017 号 ) 公 司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中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         2019 年 营 业 总 收 入 为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119,963,320.36 元,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
                                                            司 2019 年实际达成的营业
                                                            收入增长率约为 59.20%,高
                                                            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4.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审计
     公司各子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净利润目标值,
                                                            报 告 》 ( 众 环 审 字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
                                                            [2020]160017 号 )并经公
 子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目标值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司确认,公司各子公司 2019
   年度考核 净 利 润 实 际 完 成 数 净 利 润 实 际 完 成 数
                                                            年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均大
   结果        ≥净利润目标数额     <净利润目标数额
                                                            于净利润目标数额,业绩考
   评价标准 达标                    不达标
                                                            核要求均已达标,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           个人层面系数
               果
        95 分(含)以上

      85 分(含)-95 分                100%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
      70 分(含)-85 分
                                                            售的 62 名激励对象中的中
          70 分以下                     0%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考
                                                            核结果均在 70 分以上,核
     核心骨干人员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心骨干人员上一年度考核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                                     结果均在 C 以上,满足解除
                               个人层面系数
           结果                                             限售条件,本期个人层面系
             A                                              数均为 100%。
             B                     100%
             C
             D
                                    0%
             E
     若上市公司层面激励对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
 标,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各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待《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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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2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27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58,387,769 股
的 0.115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
下:
                                                                                   剩余未
                                                获授的   第三期可     第三期实
                                                                                   解除限
                                                限制性   解除限售     际解除限
                                                                                   售的限
 姓名       授予时职务          现在职务        股票数   的限制性     售的限制
                                                                                   制性股
                                                量(万   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
                                                                                   票数量
                                                  股)   (万股)     量(万股)
                                                                                   (万股)
                             董事、总裁、经
          副总裁、昆中药
钟祥刚                       营管理委员会成      21.00       14.70          6.30       6.30
              总经理
                                   员
          副总裁兼董事会
                             副总裁、经营管
徐朝能    秘书、经营管理                         15.00       10.50          4.50       4.50
                               理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经营管     副总裁、经营管
 谢波                                            15.00       10.50          4.50       4.50
            理委员会成员       理委员会成员
          党委书记、行政     党委书记、副总
          总监、经营管理     裁、经营管理委
 孟丽     委员会成员、经     员会成员、经营      15.00       10.50          4.50       4.50
          营管理委员会办     管理委员会办公
              公室主任           室主任
          质量总监、经营
 周敏                           技术总监         12.00         8.40         3.60       3.60
          管理委员会成员
 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心营销骨干,公          212.9
                                                            149.03        63.87      63.87
   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57 人)                 0
                                                 290.9
                合计(62 人)                               203.63        87.27      87.2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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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钟祥刚、高级管理人员徐朝能、谢波、孟丽、瞿晓茹 5 人

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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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