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0-06-30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漳国资产权[2019]6 号)、《漳州市国有资产产
权(物权)交易细则》(漳国资产权[2018]78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
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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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属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三重一大”
事项的,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审批程序。公司经营班子负
责统筹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交
易活动,并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监控。证券投资部是股权转让、企业增资或减资、投资性房产
的日常管理部门。工程设备部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基建工程
项目等资产转让的日常管理部门。法务风控部是商标等无形资
产转让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他国有资产转让由各部门根据其职
责予以确定为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
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本办法中“权属子公司”指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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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
(二)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
增资),市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
公司资产转让);
第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
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
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
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 公司产权转让
第七条 公司转让国有产权或转让权属子公司国有产权需
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漳州市国资委不
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漳州市国资委报漳州市政府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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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决策,形成党委会、经营班子会、董事会(如需)、股东
大会(如需)等书面决议。
第九条 公司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
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向漳州市国资委申报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及公司改制的,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
件;
(二)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方案:
1.转让标的公司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关方案的论证情况;
3.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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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转让标的公司职
工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标的公司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
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5.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6.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
(五)公司和转让标的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六)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漳州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公司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
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公司应当取得转让标的公司最近一
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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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权转让事项,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
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或漳州市国资委公开
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
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公司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
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
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漳州市国资委在 5 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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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或漳州市国资委公
开网站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公司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
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
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
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
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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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
(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
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
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
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
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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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公司不得变更产权转让
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公司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
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公司。产权交
易机构与公司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
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或两个以
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双方直接签
约。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公司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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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
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间接
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
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
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
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
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
的,公司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
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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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在
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公司认
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
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
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
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公司
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漳州市国资委
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公司及权属子公司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
权转让的,经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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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第三十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产权,转让
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漳州市国资委、公司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
式的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
情况;
(四)转让标的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
备案文件。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情形的,
可以仅提供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公司、受让方和转让标的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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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负责审核权属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报
漳州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权属子公司增资致使公司失去控股
权或实际控制权的,须由公司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增资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做好
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
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公司的股东
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决策,形成党委会、经营班子会、董事会(如需)、股东
大会(如需)等书面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漳州市国资委申报增资事项(包含公
司增资和公司向权属子公司增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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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方案(增资必要性、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
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遴选方式和增资后企业股东数
量等);
(三)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权属子公司的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
程序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
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
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公
司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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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增发、配股、转增等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增资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权属子公司发生增资行为时,通过资格审
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
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权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
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如需)或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形经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
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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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非银行债权人所持公司可转换债权转为股权;
(三)公司原股东增资,导致公司权属企业控股权或实际
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形经公司批准,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公司直接或指定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参
与本公司权属子公司的企业增资;
(二)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权属子公司原股东增资,未导致权属子公司控股权
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第四十三条 漳州市国资委、公司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
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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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标的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 资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公司涉及账面净值 50 万(含 50 万)人民币
以上的资产转让,须提交公司党委会、高管会审议批准;其中,
涉及账面净值 200 万(含 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让,须
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子公司涉及账面净值 50 万(含 50 万)
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让,须提交公司党委会、高管会审议批准,
其中,涉及账面净值 200 万(含 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
让,须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涉及账面净值 50 万(不含 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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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以下的资产转让,除须经所在子公司党(总)支部委员
会、高管会审议批准外,须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债权、
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评估值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
产,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值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以下、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产
及车辆、一般性设备等资产的转让,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
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公开转让;评估值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
资产的转让,可由本公司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
决定交易方式。
公司资产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的资产,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公司逐级报漳州
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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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公司及其直
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
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 50 万元(含 50 万)人民币、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人民币的资
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产权转让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之外,
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九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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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制。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
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
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违反程序等问题,由
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法。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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