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片仔癀: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0-06-30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漳国资产权[2019]6 号)、《漳州市国有资产产

权(物权)交易细则》(漳国资产权[2018]78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

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1 -
   第三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属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三重一大”

事项的,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审批程序。公司经营班子负

责统筹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交

易活动,并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监控。证券投资部是股权转让、企业增资或减资、投资性房产

的日常管理部门。工程设备部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基建工程

项目等资产转让的日常管理部门。法务风控部是商标等无形资

产转让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他国有资产转让由各部门根据其职

责予以确定为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

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本办法中“权属子公司”指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


                                                  - 2 -
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

    (二)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

增资),市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

公司资产转让);

    第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

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

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

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 公司产权转让

   第七条   公司转让国有产权或转让权属子公司国有产权需

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漳州市国资委不

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漳州市国资委报漳州市政府

批准。


                                                    - 3 -
       第八条   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决策,形成党委会、经营班子会、董事会(如需)、股东

大会(如需)等书面决议。

    第九条 公司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

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向漳州市国资委申报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及公司改制的,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

件;

    (二)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方案:

    1.转让标的公司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关方案的论证情况;

    3.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 4 -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转让标的公司职

工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标的公司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

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5.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6.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

    (五)公司和转让标的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六)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漳州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公司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

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公司应当取得转让标的公司最近一

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 5 -
的产权转让事项,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

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或漳州市国资委公开

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

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公司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

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

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漳州市国资委在 5 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 6 -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或漳州市国资委公

开网站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公司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

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

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

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

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7 -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

(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

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

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

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

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


                                                         - 8 -
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公司不得变更产权转让

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公司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

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公司。产权交

易机构与公司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

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或两个以

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双方直接签

约。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公司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


                                                    - 9 -
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

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间接

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

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

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

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

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

的,公司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

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 10 -
    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在

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公司认

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

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

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

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公司

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漳州市国资委

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公司及权属子公司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

权转让的,经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 11 -
式。

    第三十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产权,转让

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漳州市国资委、公司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

式的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

情况;

    (四)转让标的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

备案文件。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情形的,

可以仅提供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公司、受让方和转让标的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 12 -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负责审核权属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报

漳州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权属子公司增资致使公司失去控股

权或实际控制权的,须由公司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增资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做好

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

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公司的股东

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决策,形成党委会、经营班子会、董事会(如需)、股东

大会(如需)等书面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漳州市国资委申报增资事项(包含公

司增资和公司向权属子公司增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 13 -
    (二)增资方案(增资必要性、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

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遴选方式和增资后企业股东数

量等);

    (三)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权属子公司的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

程序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

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

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公

司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增资的;


                                                    - 14 -
    (三)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增发、配股、转增等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增资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权属子公司发生增资行为时,通过资格审

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

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权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

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如需)或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形经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

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 15 -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非银行债权人所持公司可转换债权转为股权;

    (三)公司原股东增资,导致公司权属企业控股权或实际

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形经公司批准,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公司直接或指定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参

与本公司权属子公司的企业增资;

    (二)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权属子公司原股东增资,未导致权属子公司控股权

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第四十三条 漳州市国资委、公司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

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 16 -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标的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 资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公司涉及账面净值 50 万(含 50 万)人民币

以上的资产转让,须提交公司党委会、高管会审议批准;其中,

涉及账面净值 200 万(含 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让,须

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子公司涉及账面净值 50 万(含 50 万)

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让,须提交公司党委会、高管会审议批准,

其中,涉及账面净值 200 万(含 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

让,须报漳州市国资委批准;涉及账面净值 50 万(不含 50 万)


                                                     - 17 -
人民币以下的资产转让,除须经所在子公司党(总)支部委员

会、高管会审议批准外,须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债权、

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评估值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

产,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值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以下、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产

及车辆、一般性设备等资产的转让,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

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公开转让;评估值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

资产的转让,可由本公司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

决定交易方式。

    公司资产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的资产,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公司逐级报漳州

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批准:


                                                   - 18 -
    公司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公司及其直

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

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 50 万元(含 50 万)人民币、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人民币的资

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产权转让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之外,

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九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 19 -
决策机制。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

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

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违反程序等问题,由

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法。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