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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2-27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参股公司成都金证博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事项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经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第六届董
事会 2018 年第十六次会议、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同意向成都
金仕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宝”或“乙方”)出售参股公司成都
金证博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证博泽”或“目标公司”)49%股权。
受当地房地产市场以及政策的影响,目标地块出现了双方均未获悉的限制。
    截至目前,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尚未满足。为了继续推进项目
进展,经友好协商,公司与金仕宝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签署补充
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条“交易对价调整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若由于规划部门的审核政策原因,使得该目标地块 49%商业部分报审的商
办类产品,最小分割单元确认不得低于 300 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补充如下调
整交易对价原则:
    1.若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出
具明确的窗口指导意见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目标地块 49%商业部分报审的商办
类产品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 300 平方米,或者,目标公司以目标地块进行报建
时,仅能以其中 49%商业部分报审的商办类产品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 300 平方米
的方案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则目标公司 49%股权转让价款的价格向下调整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4,323.4351 万元(大写:肆仟
叁佰贰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
    2.若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以目标地块进行报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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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其中 49%商业部分报审的商办类产品最小分割单元低于 300 平方米的方案,完
成相关部门审批的报建手续的,或者,目标公司针对目标地块实际施工建设时,
无论其以何种方式,49%商业部分报审的商办类产品最小分割单元低于 300 平方
米,则目标公司 49%股权转让价款的价格仍为 5,073.4351 万元(大写:伍仟零
柒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
    3.乙方需以出具书面文件的方式向甲方请求调整交易对价,并提供相关部门
出具的文件。”
    第二条《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五条“交易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调整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为三期,具体付款方式及
期限约定如下:
    1.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 6,803.9903 万元(大写:
陆仟捌佰零叁万玖仟玖佰零叁元整)作为交易首期款。其中,股权转让款为
2,587.4519 万元(大写:贰仟伍佰捌拾柒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整),债权转让款
为 4,216.5384 万元(大写:肆仟贰佰壹拾陆万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整),甲方收到
乙方支付的上述债权转让款后,应向目标公司出具全部债权的转让通知书;
    2.乙方应于目标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当天,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交
易价款 1,735.9832 万元(大写:壹仟柒佰叁拾伍万玖仟捌佰叁拾贰整),全部为
股权转让款;
    3.如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出现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且目
标公司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出现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若
乙方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甲方请求调整交易对价,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则目标公司 49%股权转让价款的价格向下调整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即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如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出现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则乙
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股权
转让价款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如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出现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或乙
方未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请求甲方调
整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则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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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第三条《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条“违约责任”调整为:
    “1.若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每迟延一日应向
甲方支付本协议价款总额(即 9,289.9735 万元)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协助甲方办理本次
股权转让手续,乙方需按照每迟延一日(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向甲方支
付交易价款总额(即 9,289.9735 万元)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在签订本协议以后,若因乙方过错解除合作关系,则乙方构成违约,乙方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整;
    4.若因甲方过错解除合作关系,则甲方构成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整。”
    第四条《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二条“其他”第一款调整为: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权力部门审议通过并
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股权转让协议书》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冲突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
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适用《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权力部门审议通过并在双方签署后与《股权转让协
议书》同时生效。
    金仕宝与公司以及公司前四名股东杜宣、赵剑、李结义、徐岷波在产权、业
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属
于关联交易事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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