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北 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 基于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2,000 万 元,由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协商约定, 联龙博通及其子公司金证联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担保事项向北京海淀 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此次对外反担保可满足联龙博通融资需 求,利于其经营生产。 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对外反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