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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2020年11月修订)2020-11-2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0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
         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
         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意见与建议,并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议意见;
    (二)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
         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
         真、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