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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金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10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程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
         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
         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1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
         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
         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 “《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
         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
         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依法需要披露的
         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不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布依法披露
         的信息,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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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信息前,应先征得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的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
         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
         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公司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上述机构或人员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详见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监事会和监事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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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等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事项,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等信息能
         够及时披露。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时,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变动数量、价格和日期、变动后持股数量以及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档案,并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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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获悉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后,应在以下任一时点,
         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立即将反
         映电话沟通内容、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
         (四)或者解除、终止时;
         (五)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六)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
         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
         签发,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如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
         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
         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
         确认身份,登录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
         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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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
        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
        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证券交易所
        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
        并予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
        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
        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
        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
        但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
        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
        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
        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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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事项。



                       第五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内容与格式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7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及管理
        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要求将决议及相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满足披露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8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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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
        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1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及《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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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违反本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
         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内部处分,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
         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内部处分的,董事会应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
         “前”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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