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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金证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10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实施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监事

         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未在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大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主要负责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且应当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知悉的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及经办人员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相

        应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违反其与

        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依据保密协议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
               所   信息
      内幕                                知
               在   知情                                                  登
      信息                                悉                  内               登
               单   人与                                                  记
      知情                   职           内    知悉   知悉   幕   内幕        记
               位   上市                                                  时
序    人名                   务/   证件   幕    内幕   内幕   信   信息        人
               或   公司                                                  间
号      称                   岗    号码   信    信息   信息   息   所处
               部   的关
                    系       位           息    地点   方式   内   阶段
               门                         时                  容
                                          间

1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
     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例如是上市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
     位部门、职务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环节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
     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