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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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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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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7]第 0240 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并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监事等
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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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
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
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下午 2017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3:3
0 在滨州华纺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会议室(山东省滨州市东海一路 118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院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力民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 7 人,均为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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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股份 128,447,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11,791,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7%;
     (2)网络投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网络投票
的公司股东人数共 4 人,代表股份 16,655,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审议对《大会通知》中载
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就《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监票和一
名证券部职员计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
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董事会 2016 年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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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6 年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公司第三大股东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718,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
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577,79
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77,8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滨州
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关联银行存贷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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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577,79
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77,8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与滨印集团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718,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
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577,79
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77,8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滨州
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
措施(二次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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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2、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3、审议通过第一大股东《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5、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
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大股东滨州国资公司《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
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69,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
4%;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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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