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0325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赵清、潘瑶对公司2021年5 月1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关 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 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00 在山东 省滨州市东海一路 118 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王力民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11人,均为截至2021年5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37,602,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478%,其中: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股 份 117,364,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3%; (2)网络投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网络投票的 公司股东人数共 10 人,代表股份 20,237,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 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并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的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和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监票和一名证 券部职员计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 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运集团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5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愉悦家纺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5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弃权0股, 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滨印集团及其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5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滨州财金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717,0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4266% ; 反 对 5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5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力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苏德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1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韩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243,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9,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683%; 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选举闫英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选举刘水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选举赵玉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已采取累积投票 制,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生效。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毛志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1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钟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8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张聪聪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597,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3,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已采取累积投票 制,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生效。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高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53,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9,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已采取累积投票 制,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生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