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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1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规定,制定本规则。                            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以高者为准;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划;
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司股份的事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
的债务除外):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的债务除外):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算。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2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十九)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十九)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上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以上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3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七)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本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四)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当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依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依法
    法召集,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召集,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5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         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6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条提出相关请求的股东应至少在提出请           本条提出相关请求的股东应至少在提出请
    求的当日持有 10%以上的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     求的当日持有 10%以上的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直至其自行召集和主持当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直至其自行召集和主持当
    日均持续持有 10%以上的股份。                   日均持续持有 10%以上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7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4
    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
    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及         (一)现场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网络投票的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七)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程序。              序投票的投票表决程序。
8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由。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时,并不得迟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时,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时,其结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时,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                                            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9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新增加的临时提      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新增加的临时提
    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5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个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个
     交易日以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      交易日以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
                                                     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
                                                     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
                                                     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10
                                                     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
                                                     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
                                                     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           第六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更公司形式;                                    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11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                (七)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

                                                6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形,或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的情形,或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项。                                            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      事项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份总数;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总数的二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      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
     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      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
     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关联股东应主动向主持人提出回避并放      的比例。关联股东应主动向主持人提出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代表回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代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如主持人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      避并放弃表决权;如主持人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
     席大会,则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席大会,则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由非关联股东选举代表主持会议。                应由非关联股东选举代表主持会议。
             被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他            被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他
12
     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即由此带来的披        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即由此带来的披
     露义务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其      露义务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其
     他股东做出决议,该决议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      他股东做出决议,该决议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
     仍不服,可在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      仍不服,可在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
     合法方式处理。                                  合法方式处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13   表监事,应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候选人名单,由股      表监事,应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候选人名单,由股
     东大会投票选举并决议。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东大会投票选举并决议。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7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材
     料。                                            料。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权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       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股东大      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股东大
     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及候选人同意      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及候选人同意
     一旦当选,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旦当选,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机关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监管机关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承诺书。                                        的承诺书。
            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       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
     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全体      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全体
     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
     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应按照累积投票规则      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应按照累积投票规则
     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
     选人中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票于多名候选      选人中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票于多名候选
     人,也可集中投票于一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      人,也可集中投票于一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
     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多者当        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多者当
     选。                                            选。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条款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14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第七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票的股东,均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的股东,均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15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         第七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
16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      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表决方式的表决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8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容。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     对中小投资者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
     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     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
     下、1%-5%两个区间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应当及     下、1%-5%两个区间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    时公开披露。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17                                                 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条款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18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第十章 监管措施”:
            第九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
     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19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原“第十章 附则”修订为“第十一章 附则”,增加上条所述新条款后原条款序号相应顺序调整,
     并新增如下条款:
20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九十五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9
  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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