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07  

                        华纺规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
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常设的监督机构。经股东大会
授权,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共三名,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
华纺规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收集监事提出的监事会会议事由或议题;
       (二) 审定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
       (三) 监督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发送;
       (四) 审查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
       (五) 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 指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七)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八)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九) 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监事应达到监事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以会议通知列明的事由或议题为议事内
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由或议题,监事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本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
手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
授权权限,并在会议开始之前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记录人制作,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记录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的姓名;
        (三) 对每一事由或议题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2
华纺规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节   监事会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 会议议程、事由及议题;
       (三)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四) 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包括例行议题和特别议题。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例行议题包括以下方面:
       (一) 听取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工作报告;
       (三) 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的经济效益。
    除例行议题之外,监事认为有必要在定期会议上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
督、审查和评议的其他事项的,可在第四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特别议题。特别议
题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应当将监事提出的特别议题列入定期会议通知,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
已包含在例行议题之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定期会议通知的事由或议题,如符合第四条规定并且事态
紧急、三名以上监事要求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监事会定期会议可以就该事由或议
题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   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建议,告知或说明相关事由。该事由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职权范围
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临时会议,除非有证据表明:
       (一)该事由不存在或已消除;
       (二)该事由不属于应当立即开会审议的紧急事态,可留待监事会定期会议审
议。
    监事会主席拒绝就监事提出的事项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予以书面解释。
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该事项列入定期会议议题,并在定期
会议通知上列明。

                                        3
华纺规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之外,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在收到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建议后二日内,以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日期、方式、地点、会议期限;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所提出的事由;
     (三) 发出通知的时间。
     通知中确定的会议日期不得迟于通知发出之后第三日(包括通知发出之日)。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
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在执行监事会决议及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调阅公
司任何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其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听取公司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相关汇报,必要时有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职责,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尽
责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如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可立即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