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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上事项如需主管部门批准,需履行前置审批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续);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总经理的工作;
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事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事
以高者为准;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十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以高者为准;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十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
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
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不超过3,000万元的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    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元。
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计算。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十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2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十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交易日内公告;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二十)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交易日内公告;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二十)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并公告;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十一)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  并公告;
    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二十一)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立意见。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2
    3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立意见。                                    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3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3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三年;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偿;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   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
                                                 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
    益;                                         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4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4
      (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八)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
    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
    信息:                                     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1、法律有规定;                        务,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2、公众利益有要求;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1、法律有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2、公众利益有要求;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维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公司资产安全。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5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
                                               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
                                               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

                                           5
                                                 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
                                                 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
                                                 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
                                                 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
                                                 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
                                                 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低人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6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出现前款情形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        第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
7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
    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一)《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
    对其他董事所要求的职责;                     其他董事所要求的职责;
        (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害;
8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       (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
    见:                                         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6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款;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事项;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8、股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10、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款;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11、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金分红方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
                                               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1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务所,应由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交董事会讨论;                             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 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9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六)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的召开或对于某 票权;
    项议案的决议不公允时,可以出具保留意见。对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
    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保留意见的议案,原属于董 者发表专业意见;
    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决议,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七)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过;原属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普通决议,     (八)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的召开或对于某

                                            7
     按照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原属应提交股   项议案的决议不公允时,可以出具保留意见。对
     东大会讨论通过的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表决时,   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保留意见的议案,原属于董
     必须经过四分之三以上的与会股东通过;         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决议,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七)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过;原属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普通决议,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按照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原属应提交股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东大会讨论通过的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表决时,
         (八)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特殊权利。       必须经过四分之三以上的与会股东通过;
                                                      (九)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特殊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
                                                  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或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的任职的人 姐妹等)或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的任职的人
     员;                                         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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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形的人员;                                   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负责人;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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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
         (一)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一)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组成;                                 规定组成;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董事中产生,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董事中产生,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协商决定;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协商决定;
11       (三)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一名董事和二名       (三)战略委员会应当由 3 至 5 人组成,
     独立董事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其中 2 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他
     战略委员会可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 1 名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共
         (四)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有一 3 人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四)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有一
                                                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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