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华纺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上事项如需主管部门批准,需履行前置审批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续);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总经理的工作;
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事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事
以高者为准;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十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以高者为准;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十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
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
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不超过3,000万元的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 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元。
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计算。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十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2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十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交易日内公告;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二十)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交易日内公告;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二十)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并公告;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十一)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 并公告;
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二十一)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立意见。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2
3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
立意见。 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3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3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三年;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偿;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 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
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
益; 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4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4
(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八)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
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
信息: 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1、法律有规定; 务,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2、公众利益有要求;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1、法律有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2、公众利益有要求;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维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公司资产安全。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5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
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
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
5
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
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
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
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
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
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低人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6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出现前款情形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 第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
7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
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一)《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
对其他董事所要求的职责; 其他董事所要求的职责;
(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害;
8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 (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
见: 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6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款;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事项;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8、股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10、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款;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11、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金分红方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
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1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务所,应由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交董事会讨论; 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 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9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六)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的召开或对于某 票权;
项议案的决议不公允时,可以出具保留意见。对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
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保留意见的议案,原属于董 者发表专业意见;
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决议,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七)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过;原属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普通决议, (八)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的召开或对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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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原属应提交股 项议案的决议不公允时,可以出具保留意见。对
东大会讨论通过的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表决时, 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保留意见的议案,原属于董
必须经过四分之三以上的与会股东通过; 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决议,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七)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过;原属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普通决议,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按照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原属应提交股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东大会讨论通过的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表决时,
(八)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特殊权利。 必须经过四分之三以上的与会股东通过;
(九)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特殊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
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或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的任职的人 姐妹等)或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的任职的人
员; 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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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形的人员; 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负责人;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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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
(一)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一)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组成; 规定组成;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董事中产生,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董事中产生,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协商决定;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协商决定;
11 (三)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一名董事和二名 (三)战略委员会应当由 3 至 5 人组成,
独立董事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其中 2 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他
战略委员会可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 1 名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共
(四)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有一 3 人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四)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有一
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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