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 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 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362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简称“本所律 师”)见证公司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本次会议”)。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 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关 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7 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华纺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 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山东省滨州市 滨城区东海一路 118 号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盛守 祥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表共5人,均为截至2022年6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17,417,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17,364,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 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股东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监票和一名 证券部职员计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 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7%;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愉悦家纺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7%;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7%;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7%;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71,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7%;反对 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