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华纺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 9 人。
5、会议由盛守祥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修订内容见下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1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 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况进行监督。 监督。
新增条款,此条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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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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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 第十八条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行为; 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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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承诺; 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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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
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
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 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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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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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修正案;
具体修订内容方见下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以及
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
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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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
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
2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
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3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
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第二十九条 除非出现独立董事在履行职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者独立董事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独立董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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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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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予以披露。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投资者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和公司应当将该等情形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5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 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
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 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 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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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对外提供担保。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应在年度 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董事会应当在
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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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 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
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存在项目实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
百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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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
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 删除
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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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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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
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
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
见。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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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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