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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 9 人。
       5、会议由盛守祥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修订内容见下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1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      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况进行监督。                                监督。


         新增条款,此条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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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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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          第十八条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行为;                                       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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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承诺;                                     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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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
                                                      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
                                                      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   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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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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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修正案;
      具体修订内容方见下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以及
                                                  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
                                                  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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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
                                                       第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
                                                  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
2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
                                                  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3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
                                                  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第二十九条 除非出现独立董事在履行职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者独立董事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独立董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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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3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予以披露。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投资者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和公司应当将该等情形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5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     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
    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     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     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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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对外提供担保。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应在年度     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董事会应当在
    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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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     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
    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存在项目实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
    百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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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
                                                 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          删除
    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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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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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
     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
     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
     见。
         新增条款,以后条目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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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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