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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披露管理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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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业务指引》”)   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程》”),制定本办法。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信
     “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       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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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
     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        第一节 定期报告
     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3    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       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按
    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
    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被收购或被出售的交
    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或净
    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公司与其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以上的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或公司与其关联自然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
    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情况;
    (五)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六)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     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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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收购、出售资产的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协议,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被收购资产涉及的政      (六)董事会报告;
    府批文(如有),被收购资产的财务报表,中介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机构对被收购资产的意见书;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 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十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进展;
    (十二)公司重要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终
    止和违约,而该合同(不限于购销合同、借贷合
    同、合资合作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
    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二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二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二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八)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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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
                    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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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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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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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10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新增条款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12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新增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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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
                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新增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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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新增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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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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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新增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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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新增条款;由于以上条款增加,修正后的条款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
     号依次调整                                      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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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      信息披露义务: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变化;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9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
     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      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作出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持有      地公告。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规定向公司通报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在知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道相关情形之日以公司名义立即书面征询该等股
     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形及相关的进
     展,并在征询后,立即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20   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交所发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
     (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信息进行    办理》之《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
21   识别,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    进行信息披露。
     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
     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原《华纺股份有限公
22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废止。

           除上述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