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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华纺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纺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纺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      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证监会
     称“《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订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    担保。                                        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      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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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      提供担保;
     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      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      力;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际承担能力;                                   大会的批准。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4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担保;                                         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担保;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