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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钛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3月)2014-03-28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
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直属单
位负责人、全资公司负责人、控股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各关联单位的相关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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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5%以
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4)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3)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
异幅度达到 2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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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
全资公司负责人、控股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关联单位
的相关主要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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