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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钛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03-28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指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负责人
    (六)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外披
露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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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主动、及时地披
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的信息。
    (四)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不得利用公司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
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任何信息。
    (五)公司不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消息的方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不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印章。
    第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当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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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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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
及编制规则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
工程等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即
合同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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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要求,但连续 12 个月累
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
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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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以下任一事件的最先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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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披露程序,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7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据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格式准则与规定及交易所
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生产、销售、外贸、财务、科技、改造等部门搜集相
关信息,上述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数据与材料填报齐全,未有事项请
予注明,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董事会办公室。上述各部门及负责人具有配
合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定期报告格式准则与规定、交易所相关要求及上
述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与材料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初稿。
       (三)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订。
       (四)总经理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对公司定期报告审定。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八)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九)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填写重大事件报告书
(见附件 1)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信息提供部门及人员应及时、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领导意见起草临时公告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公告文本进行审订。
       (四)总经理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公告文本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董事长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公告文本审定并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8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
供信息文本,通过公司网站、报纸或以公司文件形式通报至全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
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资料,起草报告文本并填写报告审批单
(见附件 2)。
       (二)董事会秘书对报告文本进行审订并在报告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对报告文本进行审核并在报告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四)董事长对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报告文本。
       第四十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相关资料,起草相关宣传信息文本并填
写媒体宣传审批单(见附件 3)。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宣传信息文本进行审订并在媒体宣传审批单上签
署意见。
       (三)总经理对报告文本进行审核并在媒体宣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四)董事长对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媒体联系,办理相关报道刊登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
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
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应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控股股东
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
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9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
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归档管
理,归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完整齐全,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档案,上述资料保存期十年。


                                  10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
接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
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
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
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
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
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
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轻重,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11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报陕西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2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3
附件 1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件报告及信息披露审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人:

   事件名称

   呈报时间                         接受时间

事件具体情况
(包括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时间: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时间: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时间:


 披露执行情况
                          披露人签字:              时间


                            14
附件 2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审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人:

   报告名称

   呈报时间                            接受时间

报告具体内容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时间: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时间: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时间:


   报送情况
                       报送人签字:          时间:


                               15
见附件 3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宣传审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人:

   文章名称

   呈报时间                       接受时间

具体内容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时间: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时间: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时间:

   媒体宣传
   办理情况        经办人签字:         时间: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