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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钛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3  

						         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4-031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介绍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01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时,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宝钛宾馆七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3739943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5.1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705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2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邹武装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
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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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按照会议通知的议事内容,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
邹武装先生、王文生先生、霍学杰先生、唐炜女士、贾栓孝先生、雷让岐先生、
曹春晓先生、张克东先生、万学国先生、刘羽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曹春晓先生、张克东先生、万学国先生、刘羽寅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第六
届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止。表决结
果如下:

    1、邹武装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400530 ,当选为公司董事;
    2、王文生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董事;
    3、霍学杰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董事;
    4、唐    炜女士,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董事;
    5、贾栓孝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董事;
    6、雷让岐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董事;
    7、曹春晓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8、张克东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9、万学国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0、刘羽寅女士,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当选董事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
白林让先生、申占鑫先生、姜晓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职工代表监事陈战乾先生、冯永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本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任期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止。
    表决结果如下:
    1、白林让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94530 ,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申占鑫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3、姜晓鹏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37328930 ,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当选股东代表监事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

                                     2
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翠雨律师、范会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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