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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钛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01  

						   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6-014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实际转
    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其他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0)。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度末公司总股本 430,265,7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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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 0.05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 21,513,285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 3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7 日。
    2、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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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 1 号
       邮     编:721014
       咨询电话:0917-3382333      0917-3382666
       传     真:0917-3382132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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