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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钛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7-17  

						 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9-013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审理中,尚未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6,522,993.72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尚未判决,
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长安南路 449 号丽融大厦三层。负责人:冯兴妮,系破产管理人组长。
    被告: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
88 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生。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寄送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
管理人(以下简称“原告”)以请求撤销个别清偿权行为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
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8 年初,经公司和中航特材协商一致,签订了购买中航特材材料、设备、
车辆等合同,合同双方按照该等合同约定,相应进行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账
务处理,涉及金额 36,522,993.72 元。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
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
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的规定,中航特材与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关于 36,522,993.72 元的应收、应付账款对冲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该行为发生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航特材破产一案前
6 个月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
法撤销中航特材与公司关于 36,522,993.72 元应付账款的个别清偿行为。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中航特材与被告关于 36,522,993.72 元应付账款的个别
清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