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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钛股份:宝钛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挂网资料2022-12-08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第一项、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第二项、选举监票人
第三项、审议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第四项、现场股东投票表决
第五项、由监票人清点表决票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第六项、统计网络投票结果
第七项、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项、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宣读见证意见
第九项、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
第十项、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关于修改《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公司章程》第十四

条公司经营范围中新增“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

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因上述变更事项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

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

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对原经营范围

表述予以规范变更。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本次会议,请审议。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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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新颁布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现拟对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详见附件)。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

会议,请审议。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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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具体内容
                                                           修订后条款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内容为加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强化公司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    构,强化公司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
       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1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定本制度。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除符合
                                               第三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
                                               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
                                               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2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
                                               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
                                               知》;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规定的情形。(新增)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3
       偶的兄弟姐妹;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等);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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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女;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任职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构中任职的人员;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业务往
                                            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由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
                                            及时解聘,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
                                            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处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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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
                                            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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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与本规
                                            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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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
                                            职务。(新增)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
    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的人士。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6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构出具专项报告。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会;
    师事务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7   会;                                    征集投票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机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股东征集投票权。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
                                            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8                                                        删除原第十五条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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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表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错更正;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计意见;
     东权益的事项;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益的影响;
9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
                                             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0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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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新增)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
 11                                    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新增)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12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
                                       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
                                       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
 13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新增)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
 14                                    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新增)

      除上述新增条款及修订条款外,《独立董事制度》其他条款序号自
动顺延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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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
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提名雷让岐先生、王俭先生、张延生先生、陈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请审议。
    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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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
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提名孙军先生、杨锐先生、沈灏先生、潘颖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5 万元人民币(含税)。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请审议。
    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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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

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提名王建超先生、姜晓鹏先生、马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公
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请审议。
    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