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符合财政部、国资委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 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李中浩、贺守华、凌志雄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