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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新材: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3-3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我们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目标,积极出
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021 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为李中浩先生、贺守华先生、凌志雄先生。独立
董事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李中浩先生:2016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轨道交通协会专
家与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曾任铁道部科技司高级工程师、副处长、处长、副司长,
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中铁信息工程集团董事长、总裁,铁道部
信息技术中心正局级调研员,西南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同
济大学兼职教授等职。
    贺守华先生:2017年4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军工办公室副主
任,国防科委配套处处长,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副主任、国防科工局协作配
套中心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等职(现已退休)。
    凌志雄先生:2018年4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现
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湖南财
经学院财政会计系讲师、副教授,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华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其中,现场会议 2 次,通讯会议 9 次。
 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本年度应参加     出席股东
 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股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李中浩          11             10       1       0           3              1

贺守华          11             11       0       0           3              2

凌志雄          11             11       0       0           3              3

        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我们仔细阅读董事会议案,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
 需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材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
 议中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
 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度,我们就公司关联交易、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计
 提资产减值、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做出客观、
 独立、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为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
 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均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
 有关规定;与中车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能够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
 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该类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规范公司与
 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控股股东增资暨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所进行的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材德国的增资交易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新材德国经营状况,提升经营效益,补充其发
展所需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
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
易议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
认为该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
回报,保持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资金占用情况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2021 年末,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581.74 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1.57%,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董事、高管提名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情况
    1、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换届选举

    2021 年 4 月份,公司完成了第九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2021 年 11 月份,

公司完成了董事长的变更。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长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2021 年 3 月份,公司完成了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2021 年 12 月,公司完成了总法律顾问的变更。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情
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
    2021年3月,我们审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薪酬,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发放薪酬的决策程序、发放标准符合薪酬体系
规定。
    (五)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年,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我们认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
华振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
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资委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0年末总股本802,798,152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5元(含税),共计分配100,349,769.00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35,247,560.61元。该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配比例符
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
要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发布临时公告61份,定期报告4份,全年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信息披露遵守了相关规定,未出现信息披露重大违规事项。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1年,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李中浩先生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贺守华先生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凌志雄先生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21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我们分别作为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就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董事及高管提名等
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
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履职过程中,我们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保证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做出独立判断时,
能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
充分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中浩、贺守华、凌志雄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