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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新材: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3-3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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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时代新材”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

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经营层)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

法所称行权,指董事长(经营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

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

从严控制,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被授权人。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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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

事项范围内,重点就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财产出租或租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

经营、关联交易等事项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

不可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

《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经营层)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

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常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的授予董事长

(经营层)的权限执行。

       第八条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权背景、

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营层)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

策。

       第十条   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主体应当根据授权有关

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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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时,授

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

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授权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

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

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

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

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

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

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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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

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

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拟订授权

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

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董

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

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

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五章    授权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

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

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

越权行事。

    第二十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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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

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

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5-
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

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组织授权事项的

监督检查。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

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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