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7-06-15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
于一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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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细则。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
监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
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10%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联合提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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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
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
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
当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
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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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
等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或监事,公司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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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
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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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
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
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
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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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
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
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向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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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事人数的,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
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且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则本次股东大会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的,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
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
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选择将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公司在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范围内按照排名先行确定已经当选的人员,对未当选的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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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优先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
低人数,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
细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冲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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