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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黄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05-23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
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且需披露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
的原则;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
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
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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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
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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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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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
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
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
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在关联交易确认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
告给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交易方的名
称、住所;(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3)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4)草拟交易合同;⑸须载明的其它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如下关联交易的报送工作:
      (一)战略投资部负责报送关联单位中标工程项目情况、关联单
位中标设备采购情况和关联单位的设计研究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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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产运营部负责报送关联单位中标工程项目情况、关联单
位中标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情况、关联单位的设计研究服务情况。
      (三)资产财务部负责报送和关联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及与存续
企业的 关联交易情况。
      (四)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关联交易报告人,负责报送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
三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按本制度第一章规定对将发
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
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十四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
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
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
/合同。总经理须在办公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向公司独立董事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审批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审查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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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
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或综合管理部负责
人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替
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有关结果向
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
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的,则必须调
查本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本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
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本公司向关
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
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
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采购成本可包括运输费、装
卸费等。
     (二)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
交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
价。
     (三)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
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
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
的价格依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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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供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
表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方股东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公司
董事聘请有独立董事的,则独立董事和列席会议监事均须对有关关联
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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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
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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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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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
(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
定价方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
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
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
出说明。


                               第八章      关联交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经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定有关
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
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有关
关联交易协议/合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
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协议/合同;补充协
议/合同经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九章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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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至
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每年 3 月底前,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报告人需将本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金额和本年度
的预计发生金额报送财务部。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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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
披露义务。


                            第十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
      第四十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
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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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
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
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
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
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对公
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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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招标采购服
务。
      二、中金重工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制造或安装服务。
      三、中国黄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承建工程或
提供服务。
      四、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承建工程或
提供服务。
      五、长春黄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设计或服务。
      六、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研究实验或服
务。
      七、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监理服务。
      八、存续企业为主体提供服务或主体租用辅体的场地、房屋、设
备和设施等。
      九、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
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地质勘察服务。
      十、公司冶炼企业向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采购含金原料等。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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