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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黄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05-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或“上市公司”)拟向中国
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向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央企基金”)、河南中鑫债转股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鑫基金”)、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富国创”)及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
银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不超过 200,000 万元配套资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
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重
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 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金
黄金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不属于“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


                                     1
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国黄金所持有的内蒙古矿业 90.00%股权和国新资
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及农银投资所持有的中原冶炼厂 60.98%
股权。内蒙古矿业的主要业务为有色金属矿采、选和矿产资源投资,属于有色金
属矿采选业;中原冶炼厂的主要业务为黄金、铜、白银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和销售,
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两家标的公司均不属于“汽车、钢铁、水泥、
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
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内蒙古矿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和矿产资源投资企业,
与上市公司同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标的公司中原冶炼厂为黄金、铜、白银等
有色金属的冶炼和销售企业,是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属于同
行业并购,同时属于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组前 60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黄金,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
资委,均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
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同时属于上下游并购,
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黄金
所持有的内蒙古矿业 90.00%股权和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
国创及农银投资所持有的中原冶炼厂 60.98%股权,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


                                     2
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同时属于上下游并购,
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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