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12-26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等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
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签署:
朱书红 魏浩水 沈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