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600489 证券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20-043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或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
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并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97 号文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 亿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4,708,29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人民币 9.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3.30 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承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转付认购对象缴付的扣除承销费用 7,999,999.97 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991,999,993.33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991,799,993.33
元,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64,150.94 元,合计人民币
1,992,264,144.27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4,708,29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
币 1,787,555,854.27 元。所有认购对象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0)第 01006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管理,并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
行,于 2020 年 8 月 6 日签署了《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金额(万元)
中金黄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12610182600043390 79,176.000707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中金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8066329311 120,023.998626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定门外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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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下辖网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粮广场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12610182600043390 ,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79,176.00070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
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
1 79,176.000707
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合计 --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蒋文翔、李黎、包项、罗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如遇国家法定假期的,则顺延至法定假期结
束之日后五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邮箱:Lingyun_IV@citics.com)。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邮箱:Lingyun_IV@citics.com)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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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在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后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争议各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 甲方已在乙方下辖网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外支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8066329311,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20,023.99862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支付现金收购
标的资产的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
1 120,023.998626
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合计 --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蒋文翔、李黎、包项、罗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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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如遇国家法定假期的,则顺延至法定假期结
束之日后五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邮箱:Lingyun_IV@citics.com)。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邮箱:Lingyun_IV@citics.com)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争议各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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