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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黄金:金融服务协议2022-04-21  

                        金融服务协议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家依据

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卢进】。



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家

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朱书红】。



鉴于:

    1. 甲方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交易所”)

主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 乙方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于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黄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黄金集团直接持有乙方51%的股权;

甲方直接持有乙方49%的股权。

    3.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子公司做出本合同项下的承诺。甲方子公

司在乙方办理金融业务时,亦应当遵循本合同中办理金融业
务的要求。

    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乙方构成甲

方关联单位,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将构

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关联交易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有关金融服务

事项,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原则

    1.1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1.2 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接受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并不代

表乙方是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唯一机

构,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

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

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1.3 乙方承诺于任何时候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

金融财务服务,同等条件下均不逊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国内主要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金额上限

    2.1 服务内容

    乙方可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存款服

务、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业务)、结

算服务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甲方及

甲方子公司视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接受乙方提供的全部或

部分金融服务。

    2.2 服务金额上限

    2.2.1 存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最

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100 亿元。

    2.2.2 贷款服务

    (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

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等资金融通

服务。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

的贷款服务额度不高于最高授信额度。

    (3)票据贴现、承兑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

方及甲方子公司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票

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

    (4)委托贷款服务: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的委托

为其办理委托贷款服务。

    (5)担保服务:乙方可在符合金融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为

甲方及甲方子公司的融资、招投标等业务提供担保。

    (6)函件、证明服务:乙方可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在

乙方的评级、授信情况,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贷款承诺

函、授信额度证明、信用等级证明等函件、证明业务。

    2.2.3 结算服务

    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协

议,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收款、付款、内部清算等

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2.4 其他金融服务

   (1) 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

理业务;

   (2)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服务定价

    3.1 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存款的利率,

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公
示利率。

    3.2 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利

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

同时不高于国内主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向甲方及甲方子公

司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

    3.3 票据贴现服务: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票

据贴现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向甲

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贴现利率。甲方及甲方子公司自主拥

有票据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并且不能受乙方的控制。

    3.4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时实施费用减免或优惠。如需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收取,原

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向甲方及甲方子公

司提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3.5 手续费收取: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

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

内主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同种类

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第四条陈述及保证

    4.1甲方的陈述及保证
    4.1.1甲方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1.2 甲方及甲方子公司依照本协议在享有乙方提供

的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资料和证

明;甲方及甲方子公司使用乙方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获

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4.1.3 甲方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若发生

任何重大变化时及时通报乙方。

    4.2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4.2.1乙方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的条件和标准,不逊于国内主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可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和标准。

    4.2.2乙方保证其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且

持续有效;并承诺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

审慎合规、稳健运营,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4.2.3 乙方建设了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资金管理信息

系统,承诺确保系统安全及稳定,确保系统能够支撑结算业

务安全和快捷。

    4.2.4 乙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于两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

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超范围经营;

    (2)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3)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乙方出现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9)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

项。

    4.2.5乙方承诺定期向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经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

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需要提供会计报表或财务报告。
    4.2.6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黄

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黄金集团向银保监会书

面承诺:承担对财务公司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增加资本金

等兜底责任。

    第五条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有关业务资料、技术

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得向外界泄漏(协议各方需向政府有关

机关呈交的报告以及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上市地上市

规则需要披露的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仅为本协议

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

有纠纷均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双方协商未果时,可

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协议期限

    7.1 本协议需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并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本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

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
止。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

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7.2 如任何一方(“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

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

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

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

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

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7.3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产生的权

利或责任。

       第八条其他

    8.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8.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被修订、变为非

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他的条款不得受到影响。

    8.3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

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及时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则其不应被视为违约。而另一方亦应视情况同意给予一段合

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义务。
    8.4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放弃权利,而单一或部分行使有关

权利,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8.5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履行的任何通知应以

书面形式作出。

    8.6 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需以书面协议作出。本协议的

修订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效力。

    8.7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