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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烽火通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8-10-31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
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
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
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
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
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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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
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有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
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
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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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
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
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
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
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
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
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
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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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修订本规则;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
持有人和公司董事会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
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
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
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
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
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
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
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
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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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
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
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
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
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
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
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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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
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
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
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
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
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
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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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
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
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
提供给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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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
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
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
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
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
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
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
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
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
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
    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
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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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
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
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
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
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
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
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
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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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
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
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
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
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本次未偿还债券张
数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
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
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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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之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
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
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
证律师、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
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
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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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
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管期限为
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
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
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
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
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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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
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九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
发行之日起生效。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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