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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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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得伟君尚字第 825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 月 23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烽火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国庆先生主持。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501,992,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9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94,097,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25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9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9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9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6%。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以上事项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数
                                                     中小投资    同意票数占
序                                        占投票总                            是否
           提案名称          同意票数                者同意票    中小投资者
号                                        股数比例                            通过
                                                         数      投票总股数
                                            (%)
                                                                 比例(%)
1    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01,955,025   99.9925    7,857,284    99.5250      是
     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
           蔡学恩                                           鲁 黎




                                                  律师:
                                                            王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