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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0 号)核
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08,835 万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烽火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指定庄斌、程宇担任烽火通信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开展烽火
通信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烽火通信
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事项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上述协议己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烽火通信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发生该等情况。
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生该等情况。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釆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违规及不履行其所做承诺等情况。
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公司建立了相关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的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有效执行。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符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有利于
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公司的规范运作。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露审阅情况”。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露审阅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釆取措施予以纠正。                                所岀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履行了相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关承诺。
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发生该等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
                                               划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发生该等情形。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烽火通信募集资金的使
                                               用,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对烽火通信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
    经审阅,烽火通信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